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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老汉要求赡养须先分财产?法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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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7: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老人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状告不孝子女,子女却提出要老人先分财产,然后再尽赡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近日,灌南法院对朱老汉诉儿子朱某赡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朱某从7月份起给付朱老汉赡养费300元/月。

早年丧偶的朱老汉共育有三子一女,历尽艰苦将儿女抚养成人。如今已近油尽灯枯之年,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不能自理,成为了儿子朱某眼中的累赘。朱某身为家中长子,不仅没有主动做好赡养老人榜样,反而在赡养老人问题上百般刁难,还常因赡养事宜与自家兄弟发生矛盾。2012年2月,经村委会调解,朱某三兄弟达成协议:每家轮流15天照顾朱老汉,朱老汉过世时开支共同负责;朱老汉过逝以后土地交三兄弟平分。嗣后,次子与三子均依约履行,而长子朱某却拒不赡养父亲。2013年3月,朱老汉三子之妻因病去世,三子在家庭矛盾与丧偶的双重打击中又患上了精神疾病。生活缺乏保障的朱老汉要求长子朱某履行赡养协议,却遭到再一次拒绝,朱某坚持协议中含有平分财产事宜,须先分土地再谈赡养。长期僵持不下的朱老汉,一怒之下将不尽赡养义务的长子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按月给付赡养费700元。

灌南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朱老汉已九旬高龄,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亦不能完全自理,朱某作为长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朱某要求朱老汉先分财产再行赡养,对法定赡养义务附加条件,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但原告共育有四子女,因三子现无赡养能力,被告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赡养费用;结合我省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及原告朱老汉实际生活情况,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较为妥当。为此,灌南法院遂依法判令朱某从7月起给付朱老汉赡养费300元/月。--- 赣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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