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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做夫妻 合伙生意也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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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7: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伙纠纷案,12年的夫妻情份只让合伙关系维持了3年后宣告破裂,在法官的帮助下,依法对离异后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看来,夫妻情份已尽,合伙生意也难做的长久,解除合伙关系也许是最好的办法。

本案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离婚,离婚后双方并未各走各路,而是选择再次结合,合伙做起了物流生意。2009年4月至2012年4月合伙期间先后购置了轿车一辆、货车三辆。2012年4月,双方补签合伙协议,约定三辆货车共同所有,轿车归郑某所有,由周某用共同财产购买价值17万以内车辆,对外欠款32万共同承担。后来,双方又补充约定另欠外债20万元共同承担。双方因各自家庭等诸多原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的婚,本来为了照顾子女,双方选择合伙做生意,赚来的钱也由一家四口平分。但这样做看来还是不现实,合伙期间长期的激烈争吵使合伙关系发生了破裂,2012年8月,郑某诉至法院要求拆伙。

案情简单,但是在共同债权、债务核对、认定方面被告周某为主审法官提供了障碍。周某庭审中提供大量证据材料主张合伙期间除了协议约定的52万元共同债务外,还有30余万元共同债务尚未偿还以及33万余元共同债权归还时被郑某领取尚未分割。此时周某已显现出不理智的一面,合议庭成员主动做周某思想工作,要求其实事求是配合法院审理,在合议庭成员的积极努力下,首先促使双方在车辆分割上达成一致意见。随之,将审查重点放在周某主张的债权债务形成上面。经查,周某主张的共同债务多数为其一人签字且多为孤证,个人债务或虚假诉讼可能性较大。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共同债务及债权作出准确认定:对周某单方出具的两笔各5万元债务,因形成时间均系离婚之后且不能说明债务形成由来,法院依法认定为个人债务;对某食用菌公司证明周某和郑某所欠货款共20万余元,因该公司未派员到庭说明债务由来,也未起诉主张权利,法院亦不做处理。

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法院依法对合伙期间的三辆车辆进行分割、对欠高某等8人计52万元债务判决周某、郑某共同承担;亦对原告从债务人伏某领取的借款及利息112000元进行了合理分割。对此双方再无异议,依法服从法院的判决。在法官的帮助下,合伙的糊涂账理顺了,关系也理顺了,双方都松了一口气,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不,主审法官硬是将复杂的“家务事”给了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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