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丹9月30日电 日前,广西南丹县张女士饲养的黄狗咬伤曾某,不但拒付医药费,反叫受害人去咬那条黄狗。案发后,在该县公安局大厂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双方在当月和解,张女士赔偿曾某医药费300元。(2012年09月30日作者:刘佳)
据媒体报道;9月21日下午,住在该县大厂镇长坡社区居民曾某酒后路过该社区中段时被住在附近的张女士饲养的黄狗咬伤。曾某强烈要求张女士赔偿医药费,但是张女士称曾某不是她咬伤的,拒付医药费,并叫曾某去咬那条黄狗,弄得曾某哭笑不得。曾某为此和张女士争吵,引来众人围观。张女士称曾某被狗咬伤,责任不在她,认为曾某的要求无理。曾某怒从心头起,想动手殴打张女士,好在被众人劝开。
有道是“狗咬人不算新闻,人咬狗才算新闻。”然而,自家养的宠物狗咬伤路人,却拒付医药费,反教路人去咬自家养的黄狗!一报还一报,两家扯平。还有这样的养狗主人吗?!畜牲不懂事乱咬人,难道养狗的主人也像畜牲一样不懂事理?不讲道理吗?胡说什么:“曾某被狗咬伤,责任不在她,认为曾某的要求无理”。如此论调,闻所未闻!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叫“无理”?什么又叫“有理”呢?狗的主人拒付医药费,也叫路人去咬狗。这种荒唐的逻辑,还亏得狗的主人想得出来,你说她是法盲?你说她是无赖?我看均有之,社会公德在狗的主人身上是荡然无存!做人的廉耻之心、做人的道德底线,在狗的主人眼里是一文不值!有理还是无理,不是你一人说了算,得由众人说了算!或者以《侵权责任法》说了算!
转载凤凰网 作者:六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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